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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在即 汉滨区政府发出“孔明灯”禁售令

2018-02-26 20:01  安康日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许愿灯)是以明火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灯笼内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浮的灯笼,制作材料属易燃物,一旦燃放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和安全事故。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庆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集镇和林区周边销售、燃放孔明灯;对库存的孔明灯,由生产经营者根据本通告精神妥善处置。

二、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违反规定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城管部门要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予以清理整治。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场监管、公安、林业、城管、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予以劝阻和举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林业、城管、安监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镇办要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服从管理,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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