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陈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每月1800元。为保证按时还款,二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巷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作为抵押。随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9万元,鉴于与被告的朋友关系,原告未让被告出具借条。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再拖延还款时间,分文未还。原告前往上述抵押房产了解房屋使用情况时,得知该房屋早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向其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事实,包括原告提交的被告房产证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原告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借贷有风险,出借千万要谨慎。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借贷时一定要仔细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诚信及还款能力,对于大额借款一定要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完善相关抵押手续签订借款凭证等。切不可因为朋友关系忽略这些事项仅仅做口头约定,否则一旦造成损失将无法弥补,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谭松 马小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