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陶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灞桥区检察院依法对这起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副检察长郭小利、张正宇出庭支持公益诉讼。灞桥法院组成由副院长张培担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4月份,陶某在浐灞生态区某地开了一家小吃店,经营早餐。7月份,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吃店进行抽检时发现,陶某在生产的油条里添加大量明矾。后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9倍,人们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产生毒性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及其他毒性。
灞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明矾1包,予以没收。被告人陶某在西安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36400元,由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陶某当场表示服判息诉。(白雅静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