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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修车辆双倍赔偿车款

2018-12-20 13:05  西部法制报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三桥法庭审理了一起汽车消费欺诈案件。

2017年3月22日,张某与西安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其从该公司购买价值25万元的全新轿车一辆,并于5月5日完成交付。同年10月,张某在4S店维修车辆时发现,该公司曾在这辆车给其销售之前更换过后挡玻璃、右前门和右侧横梁以及后尾翼等处均做过喷漆处理。张某认为该公司刻意隐瞒车辆维修记录,属消费欺诈行为。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该公司收回车辆、退还其购车款25万元,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数额赔偿。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购买家庭自用的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刻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张某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车款总数的三倍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案所涉车辆曾做过更换个别部件或喷漆维修处理,并未影响车辆的基本功能、安全性能和外观效果,因此应考虑按照购销合同予以处理,即根据商家的违约行为,结合瑕疵程度、消费者损失、商品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或赔偿数额,并适当体现处罚性原则。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由西安某汽车公司向张某退还购车款25万元,并按照车款总数的双倍金额赔偿50万元,张某向西安某汽车公司退回车辆。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点评:

诚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该案中,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问题车辆或存在瑕疵车辆时,如能在第一时间向张某释明车辆的维修情况或瑕疵所在,既能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可避免因隐瞒车辆存在的问题被认定为欺诈,继而引发纷争并承担赔偿责任。 (刘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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