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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征意见

2018-07-05 08:36  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今后,我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发布的公文将更加规范,昨日来自陕西省政府法制办消息,《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5日,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传真63916458,电子邮箱39616630@qq.com。

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六类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六类情形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内容,即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充分调研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制发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对分歧意见,制发机关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不予公开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提供本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

制发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予以核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发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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