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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施工时被电击伤雇主被判担全责 双方均未上诉

2018-01-31 23:47  华商网-华商报

在给他人挖树的过程中,高压线电流突然打下来,造成雇工韩某身上被烧伤及电击伤。日前,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判决雇主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7年5月初,张某购买了鄠邑区某工厂的18颗大叶女贞树,准备将该批树木卖到另外一个工地。于是张某找到周某,让其找人帮忙挖树,同时叫来吊车司机和卡车司机负责吊树及运输。周某叫来韩某等六名工人一起来到现场,由于地面石头较多,张某和周某、韩某等几名工人重新约定报酬,挖一棵树130元。韩某挖好树,准备用吊车绑带绑树,突然高压电流通过吊车臂打下来,打爆吊车轮胎,并产生明火,韩某闪躲不及,不仅被电击伤,还被大面积烧伤。张某及时将韩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2万余元医疗费。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火焰烧伤35%Ⅱ-Ⅲ°;2.电击伤;3.烧伤休克;4.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住院医疗费共计56796元。事后,张某给付七名工人共计2000元报酬,七名工人每人285元。

韩某出院后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于2017年8月起诉到鄠邑区法院,要求张某给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749元,另外主张精神损失费1万元。审理中,韩某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经过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在该案答辩意见中认为他与周某是承揽关系,与韩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对于韩某的损失不予赔偿,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返还先行垫付的2万余元。

鄠邑区人民法院就该案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先后经过四次开庭。在庭审前原告韩某追加周某及吊车司机为共同被告,经过法院释明,韩某不主张侵权责任,坚持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张某赔偿相关损失,后又撤销对周某及吊车司机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找到韩某等人为张某挖树,张某并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他们提供劳务,并和七名工人重新约定报酬,故应认定张某与韩某构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韩军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3037元;对于张某辩称的承揽关系法院未予采信,并驳回其反诉。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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