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称未取得妻子同意 法院判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庭审中,刘某称,他出售房屋时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他给朋友董某出具的《委托书》中也并非妻子本人签字,他与买家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妻子。他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没有签字,现在其妻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未央法院审理认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可以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认为,买家王某在买房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串通,为善意第三人,而且4月14日买家王某、卖家刘某及妻子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刘妻全程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买家王某有理由相信卖房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以买家王某与卖家刘某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为有效。
近日,未央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卖家刘某夫妻协助买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均明确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