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财政、人社、扶贫办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障给予报销,报销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四重保障”体系,确保到2020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我省决定为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再通过补充医疗保障给予报销,最大限度地提高报销比例,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意见》明确,保障对象为省扶贫办数据清洗后确定的2016年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的范围。
补充医疗保障参照全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管理体制和统筹层次,由各统筹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报销办法。由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医保中心),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办理补充医疗保障报销,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