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消法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三倍赔偿
他认为,自己于2017年5月16在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APP上注册成为其会员,交纳押金298元人民币后即成为其消费者。酷骑受理他的退款申请同意退还押金298元,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解除,就应按照承诺在1-7日内退还原告的押金。
但“被告酷骑单车公司对消费者的押金没有在银行存管,没有让消费者安心放心,更没有在承诺1-7日退还押金给原告,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第三人不能仅负责酷骑单车新的第三方运营商,负责单车的运营及维护,仍须对押金等其他费用类问题负责,对酷骑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他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及第三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退一赔三”退还原告酷骑单车押金298元及充值余额9.3元,赔偿原告损失921.9元,共计1229.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酷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和拜客科技一同被起诉
记者注意到,这份起诉书将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将四川拜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列为了“第三人”一并起诉。
11月13日上午,韩朝泽律师来到雁塔区法院递交起诉书,但由于排队的人太多,他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法院提交了这份民事起诉状。
记者 马虎振/文 强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