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县政府:
已经履行了法律职责
户县住建局败诉后,感觉到很委屈,他们认为执法行为一直在进行中,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更谈不上失职渎职行为。
户县住建局答辩称,接到汪先生举报后建议立案查处,2016年3月11日向户县山水草堂开发商陕西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调查询问,要求该公司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止违法建设活动。同年3月28日,户县住建局作出违法建设处理意见报告表,并于同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第52幢加盖属违法建设,并限期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4月20日,户县住建局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通知书,限第52幢业主刘某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两天后,刘某向户县住建局提交陈述申辩书。2016年7月27日,刘某向户县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9月19日,户县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维持户县住建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随后,刘某向户县住建局提交申请,请求变更为罚款,补办手续。
户县县政府辩称,他们已经履行对原告信访事项批转与交办的职责。原告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对山水宅院违法建筑进行举报,户县县政府在收到原告的举报后,已经依职权将举报信息转至户县住建局进行处理,户县住建局已就原告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和答复。但拆除违建尚需法律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拆除违法建筑设置了前置程序,原告要求强制拆除违建时正值第52幢业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
户县县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至今未对山水宅院第52幢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已经生效
强制拆除仍未见行动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该案是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限期对山水宅院内与原告相邻的第52幢院内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违法行为人没有在限期内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等程序。虽然被告户县住建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催告通知书并送达,但该通加书属于履行强制拆除决定前的催告程序,被告户县县政府之后对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了决定,维持户县住建局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但刘某并未对违法建筑自行拆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可以强制拆除,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就有了上述的判决,户县政府和户县住建局败诉了。
18日下午,户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人介绍,他们已于18日给第52幢业主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记者看到了《行政执法送达回证》,看到52幢业主的签字“我不是第一个盖的,也不是最后一个盖的,为什么拆我的。”
而对于户县县政府为何行政不作为,记者18日前往户县县政府办公室,并表明采访意图,而办公室负责人说:“采访领导需要审批,我们无法接受采访”。 记者 郭魂强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