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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12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陕西自贸区可审批合资医院

2017-07-03 10:02  华商网-华商报

省卫计委日前发布公告,决定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各管委会下放、委托12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今后,自贸区内可直接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承接下放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部门为陕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各管委会,包括: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港务区管委会、浐灞管委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各管委会负责对下放委托的12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下放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省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除外,医师执业注册和资格认定(含中医)[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除外],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等。在医疗机构审批中,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核和执业许可,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中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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