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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打扫阳台时坠亡 房东赔12万元

2017-06-13 13:45  北京青年报

小吴大学毕业后从吴先生处租赁了一间房屋,不料在清理阳台时从阳台坠落身亡。近日,丰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房主,没有就房屋附属设施的隐性缺陷向小吴告知,法院判决吴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吴家属12万余元。

2016年8月,小吴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她从吴先生处租赁了一间房屋,吴先生把钥匙留给了小吴。当天下午,小吴从该房屋东侧阳台外的护栏缺口处坠落,经抢救无效身亡。

警察经调查认为,小吴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房主吴先生在事发当天公安机关询问时曾表示,房子东侧阳台的护栏底部有一个洞,那里以前是装空调留的洞,他在整个护栏底部都铺上了旧衣柜的复合木板,那个洞上面也盖着木板。护栏底部有洞的事他没有告知小吴,因为他忘了这件事了。

因认为吴先生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并未第一时间说明,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吴身亡,小吴的父母将吴先生起诉至丰台法院,索赔123万余元。

吴先生认为,他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小吴爬上护栏导致意外发生,自身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小吴作为成年人,应该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只要她不去实施违反常规的行为,意外不会发生。

丰台法院认为,小吴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不慎从涉案房屋阳台外的护栏缺口处坠落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先生在将房屋出租小吴时应就房屋附属设施的隐性缺陷向她进行充分的告知,但吴先生并没有告知该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小吴对护栏承重能力产生错误判断,导致事故的发生。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酌定吴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后该案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通讯员 秦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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