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更好的适应日常监管执法需要,5月15日上午,未央区食品药监局徐家湾所组织开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
徐家湾所扎实组织学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此次学习的重点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一是深入学习了二者的定义、特征,明确了“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而“查封、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二是掌握了二者的具体执行流程(从调查取证开始至后处理结束)、适用条件(‘四品一械’不同法律条例对其规定不同)、执行期限(其中所指时间均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等相关内容和细节,为执法人员日常监管更准确的行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权利夯实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