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记者 秦峰 通讯员 詹保余 赵海涛)市民于老太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驾驶不慎致其意外受伤,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她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枣园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公交运输合同案。
2016年5月,西安市民于老太乘坐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因公交司机段某不慎启动车辆,致使于老太摔倒并受伤。经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诊断为左肘部皮肤挫伤、左耻骨下支、坐骨支骨折。于老太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双方一直协商未果。于老太无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莲湖区法院枣园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城市公交运输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段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其驾驶公交车在停车下客过程中不当启动车辆,致使乘客于老太摔倒受伤,段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其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扣减免赔额后,向原告于老太支付保险金。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于老太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8162.10元,被告公交公司向原告于老太支付保险免赔额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