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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土方受阻 司机驾车逃跑撞人致重伤

2017-03-21 11:09  扬子晚报

偷倒土方的现象屡禁不绝,尽管处罚严厉,还是不乏“偷倒分子”铤而走险,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偷倒土方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5年3月,刘某来到苏州跑运输拉土方,同年7月5日晚,同是开土方车的堂哥叫刘某一起去某工地上拉土方,刘某装了满满一车的土。天渐渐下起雨来,路上,他接到了堂哥的电话说倒土方的地方因为下雨,钢板打滑不能卸土了。刘某想到自己白天拉水泥块的另一处工地,那里不仅人少而且地方也大。刘某开到该工地上,为避免被人发现,他没有打开车灯,趁着四下无人,开始卸土。

正在工地修电路的带班工人张某听到有土方车的声音,便骑着电瓶车过去查看,发现有人在偷倒土方,立即上前制止,大喊:“这里不能倒土”,并将驾驶的电瓶车停于车头前要求刘某将土拉走,但是刘某不听劝阻,打算驾车后退绕行,张某步行追至车头继续阻拦,刘某为了驱走张某,不顾张某的安危,驾车慢速推行张某,张某急忙喊道:“不要开”,但是土方车的车速越来越快,张某躲闪不及倒了下去,土方车从他的腿上碾压了过去,张某疼痛难忍,大喊救命。刘某当时回头看了一眼,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张某左小腿进行了截肢,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右内、外踝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右踝关节脱位,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数日后在堂哥和朋友的再三询问劝说下,刘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张某60000元。在审理中,刘某赔偿了张某经济损失3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通讯员 沈君燕 本报记者 於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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