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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将客户存款名字填成其他人 银行被判赔2万元

2017-02-27 14:33  重庆晚报

唐中明

重庆晚报讯 客户到银行去存2万元钱,银行职员却稀里糊涂把名字写成别人的了,导致客户无法取款,遂状告银行赔钱。近日,市四中院终审判决银行应赔这笔2万元的存款。

2012年的一天,家住黔江区的曾某到黔江一银行存款,将本人身份证及2万元现金交于营业员,并在营业员的指导下,填写好身份证、存款金额等信息,最后在客户签名处亲笔签名进行确认,并领取营业员交于他的存款单。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将存款单上的储户身份信息错填为当天在该银行办理业务的第三人王某的身份信息。

然而,曾某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存款单出问题了,2014年年底,原告曾某到该银行取款,但被告知因身份信息与存款单上的信息不一致,无法取款。曾某多次找到银行要求取款也没有结果。

2015年9月,第三人王某在得知自己有笔2万元的存款后,立即到该银行挂失存款单,并重新办理了存款单。

经多方协调,原告曾某始终无法取得存款,便将银行告到黔江区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某到被告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交付了现金2万元,并按被告工作人员的要求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填写了开户专用凭单,原告曾某与被告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所以,原告曾某要求被告银行向其支付定期存款2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

黔江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某支付存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第三人王某不服黔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向市四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后最终维持原判。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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