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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被追尾坠江,被告一审获刑六年

2017-01-12 20:00  陕西传媒网

1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安康人民关注的2016年“8.1”汉江一桥出租车被追尾坠江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8月1日晚,安康汉江一桥上发生了一起悲惨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党某酒后驾驶陕GCU558号起亚牌小轿车,由安康城区鼓楼东街驶往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捍卫村途中,于当日23时57分由南向北行至汉江一桥东桥面南段处,适逢前方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陕GTA263号出租车(乘客刘某)由左车道变更至右车道过程中,党某驾驶陕GCU558号小轿车右前角与王某驾驶的陕GTA263号小轿车左后角处相碰撞,致陕GTA263号小轿车改变方向冲撞大桥护栏,继而坠落汉江河水中,造成王某、刘某二人溺水死亡、车辆严重受损及大桥护栏设施部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警方随后提取肇事司机党某的血样送检,其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50.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党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夜间有效视距缩短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遇前方本车道通行不畅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二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及大桥护栏设施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党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将醉酒驾驶列入犯罪行为。本案的发生就是因为一起醉酒驾驶而酿成的悲剧,给原本幸福的三个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法官再次告诫大家: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遵守交规,珍爱生命。(陕西日报记者 秦峰 通讯员 张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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