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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安全厅一干部因受贿罪一审获刑4年

2017-01-04 08:06  华商报

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近日,省国家安全厅基建办原副主任梁忠民因受贿罪一审获刑4年。

今年54岁的梁忠民,1999年10月起在省国家安全厅工作,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兼任省国家安全厅基建办副主任。2016年4月29日,他被以涉嫌受贿罪逮捕。

日前,丹凤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查明: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梁忠民在担任省国家安全厅119工程和凤城家园职工住宅楼工程基建办副主任期间,收受承建该工程的江苏江都建设集团公司西安公司项目经理杨某送给的30万元;而承担省国家安全厅某工程打桩项目的陕西省基础建设公司第二项目部周某先后于2009年6月和2010年上半年,送给梁忠民15万元、10万元。法院认为,梁忠民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近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华商报记者 曾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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