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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院原科长挪用公款炒股 伙同上司侵吞8万余元

2016-12-28 10:32  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今年58岁的刘某退休前为海淀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万寿路社区卫生中心)财务科科长,其自1986年6月到该单位工作,至2013年3月退休,一共在此工作了27年。在退休两年后,因受该中心原主任彭某涉嫌犯贪污罪被查牵出。经查,刘某挪用公款18.7万余元炒股、并伙同彭某侵吞8.3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罚款10万元。

据海淀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刘某利用其任万寿路社区卫生中心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挪用公款18.7万余元,并将该笔钱转入其个人证券账户炒股。2012年8月至9月,刘某伙同该中心主任彭某(后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侵吞公款8.3万元。2015年5月8日,刘某被海淀检察院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退缴赃款4.1万元。

刘某辩称,2011年11月彭某说要给职工发绩效工资,她才将20万元分3次打入自己的账户用来炒股,后来单位组织职工出国旅游,她已经将该笔钱汇给旅游公司了。2012年8月底,是彭某电话她说有人事变动,让她从单位账户转出8万元,“彭某说给财务科每人额外发1000元绩效,我支出了8.3万元,给彭某转了4万,给两位同事各1000元,剩下的4万元,算是给我的绩效奖励。”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万寿路社区卫生中心又名万寿路医院,是海淀区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炒股营利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由于刘某认罪悔罪,且积极退回了赃款,同时考虑其身患胃癌,不适宜羁押,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海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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