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反贪一线工作,我发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较量,除了考验自身能力,有时也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在讯问中,我们可以用明示的方法让嫌疑人交代所犯罪行,有时也用暗示的方法敦促其作出了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多年前的一次审讯经历,至今印象深刻。
2002年,某村村主任刘某、会计姜某与拆迁办主任许某等人相互串通,虚构该村2000余平方米集体房产,套取拆迁补偿款690万元。事后,姜某带着许某到银行,取款20万元并在银行大厅交给许某。
2009年,事情败露,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姜某很快交代了将20万元送给许某的详细过程,但许某拒不承认。讯问许某一事由我负责。正常情况下,我们能想到银行有录像,可用录像来促供。可事情过去7年多了,录像是否还保存是个未知数,可法定时限有限,必须在时限期满前拿下口供。
进了审讯室,我与许某交流时,并未提及那20万元,而是和他聊着其他事情。对面的他似乎比我着急:“他们都跟我谈20万元的事,为什么你不谈?”见他主动聊到了主题,我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放慢语速说:“那事还用谈吗?”接着,我若无其事地就他的坐姿开他的玩笑:“哎,你好歹也是个主任,坐没个坐相,领导看着同步录音录像呢……”他尴尬地笑了笑:“是的,是的。”便坐端正了。机会来了,岂容错过?我故作无奈地说:“哎,你看我们谈话有录像被领导盯着,现在走到哪儿,哪儿都有录像,大街上有录像,银行有录像,到处都被人监视着,真烦……”我还没抱怨完,他就说:“我交代,我拿了他们20万元,这还能算自首么?”
我只不过给了他一个暗示,但嫌疑人是个明白人,知道怎样的选择对自己最有利。
(作者李志强 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