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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2016-12-01 22:1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 记者葛晓阳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6个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这6个案例包括: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据介绍,这些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手段多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追诉程序上,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在刑事责任主体上,有自然人也有单位;在刑事处罚上,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实刑或者缓刑,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罪名和案由上,既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执罪,也有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据了解,在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中,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在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中,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中,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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