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救助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请”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6年10月起对困难群众的殡葬救助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至2000元。
《通知》提出,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六类人员实行殡葬救助。这六类人员为: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为:凡实行火化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整容、遗体告别、纸棺、骨灰盒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每人救助200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00元,市级财政负担1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
通过此项举措的实施,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进一步发挥了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标志着惠民殡葬工作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