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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透支3万多 涉嫌信用卡诈骗尚不自知

2016-09-05 15:22  银川晚报

女子透支信用卡本息3万多元,本以为和银行只是借贷关系,一时还不上也没关系,没有想到此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日,记者从金凤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了解到,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事情还得从两年多前说起,2014年4月21日,王某某在金凤区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额度为3万元。据王某某交代,该卡虽然是自己办理的,但实际使用人一直是其丈夫张某,由于丈夫生意亏本,没有流动资金,2015年8月从该信用卡透支了29852.73元。后来银行多次催还,但王某某认为,虽然自己欠银行的钱,但是银行把利息算上,等有钱的时候还给银行就行了,于是并没理会。

今年7月15日,王某某所持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向金凤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警,7月18日,经侦大队将嫌疑人王某某列入网上追逃对象。8月26日,王某某在浙江催收货款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8月30日晚,王某某被押解回银。她交代,自己以为就是借了银行的钱,没有想到会被判刑。本报记者李海盼

数据处于高位上扬之势

2015年1~8月份金凤区公安分局共接到信用卡诈骗报警5起,而今年1~8月已经接警20起,立案18起,移送起诉7案4人。

探因恶意透支涉嫌刑事犯罪

民警介绍,信用卡恶意透支跟借款和贷款不一样,借款不涉嫌犯罪,贷款有担保和抵押,唯独信用卡,恶意透支且不及时归还的则涉嫌刑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处于高位上扬之势,究其根源离不开这些问题。

发放门槛低

有些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业务业绩及利润,低门槛的发放信用卡到消费者手中。然而对信用卡持有人的其他信息有意或无意地忽视。

法律制度和监管落后

相关的法律漏洞给发卡方制造了一个优势的法律地位。比如,恶意透支的主观方面认定主要遵循于发卡方在透支期限届满后催收两次,如果持卡人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即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预防

规范催收时间及间隔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该情况的发生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为认定“恶意透支”还必须有“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

目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约束,银行催收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形。从法律的完善上来讲,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对银行的催收行为有一定的监管和限制。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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