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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停在酒店门口丢失 酒店该担责吗?

2016-09-02 11:53  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士海 瞿东芹)到某大型酒店参加农机推介会,结束后发现停在酒店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丢失,酒店却拒不赔偿。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该案近日出现转机,老夏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5年3月12日上午,江苏淮安农民老夏开着新买的电动三轮车来到城区某大酒店,参加在这里召开的一个农机推介会。

到了酒店门口,老夏刚要将车子推进院内,酒店的一名保安走过来告诉老夏,酒店院子里已经没有车位,让老夏将车停在酒店门口。说着,保安随手指了一下酒店大门南侧的一根柱子旁。老夏说自己的车是新买的,担心停在外面不安全。这名保安说门口有保安看守,不会有问题。听保安这么说,老夏便在指定的位置锁好车子,进了推介会现场。

当天的推介会内容很多,老夏有些目不暇接。中午在酒店吃过主办方提供的午餐后,老夏继续参观。当天下午2点左右,推介会结束。老夏走出酒店,意外发现自己停在酒店门外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踪影。在多次与酒店交涉无果后,同年4月2日,老夏一纸诉状将某酒店告到淮安区法院,要求酒店原价赔偿自己丢失的电动三轮车43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夏到某酒店参加农机推介会,酒店保安要求老夏将电动三轮车停在酒店大门外,但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应认定双方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某酒店在保管合同关系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老夏要求某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2015年5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老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老夏负担。

不但没拿到赔偿,还倒贴了诉讼费用,这让老夏心里非常憋屈。后经人指点,老夏来到淮安区检察院请求对该案予以监督。

了解事情经过后,淮安区检察院承办人依法调取了法院审理该案的相关材料。弄清了该案的事实经过后,承办人认为,老夏应邀到某酒店参加农机推介会,会务主办方支付了某酒店会务场地及午餐服务等费用,老夏即为某酒店消费者。在此过程中,老夏的车辆丢失,应认定某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夏依法享有获得酒店赔偿的权利。据此,淮安区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

今年3月24日,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久,淮安区法院裁定依法再审此案。

日前,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老夏和某酒店自愿达成协议:某酒店一次性给付老夏电动三轮车被盗损失3000元,老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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