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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救灾款物发放不及时相关责任人将处分

2016-07-28 11:06  西安晚报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省民政厅起草了《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人士可于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应急救助决定、命令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程序采购、供应救灾物资的;编造或者散布虚假自然灾害信息的;不按照专款(物)专用原则分配、使用救灾款物的;救灾款物的发放不公开、不及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市民可在省民政厅官方网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并于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通信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87294499,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记者 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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