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两名消费者到未央区食品药监局张家堡所投诉其在凤城八路一家烟酒店购买的三箱“五粮液”为假酒,要求执法人员对其真伪进行鉴定。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张家堡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五粮液公司陕西品牌保护工作人员请其对这批产品做出真伪鉴定。
2016年7月18日,在张家堡所执法人员的协调和见证下,买卖双方均在场时,五粮液品牌保护工作人员对三箱“五粮液”开箱检查。经鉴定,此三箱酒均为假冒“五粮液”酒,五粮液品牌保护工作人员现场出具了鉴定证明书。
因为本案标的为假冒知名商标,属于《商标法》中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商标法》的规定,张家堡所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完毕后,于2016年7月25日将案件移交给了有管辖权的西安市工商局经开分局做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