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销售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新城区长乐中路食品药监所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1123”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工作。
“1123”监管模式即1证1专2责3制度,1证即《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是取得标注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1专即专柜或专区销售,并设立提示牌;2责即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姓名、电话及照片公示;3制度即一是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保证购进的产品渠道合法、产品合格;二是产品的保存和防护制度,保证产品在储运和销售期间不得破损、污染、过期;三是购货人信息制度,以便了解消费者使用状况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召回。
长乐中路食品药监所以“1123”模式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诚信、规范经营理念、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质量安全。
上半年,长乐中路食品药监所共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共32户次,出动执法人员72人次,责令5家经营单位完善进货查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