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鲁敏超驾驶用人单位西安金顺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大型货车在卸货运输天然气过程中,因输气管道闪爆导致鲁敏超全身95%重度烧伤。后经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鲁敏超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5年6月,鲁敏超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等61万余元。该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底,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维持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22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2016)陕01行终19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11日,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后恢复仲裁程序,依法指定苏妮为本案的仲裁员,在被申请人极为不配合的情况下及时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4月7日开庭审理案件。在开庭过程中,仲裁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工作,希望该单位从情感上能够将心比心,从法律上能够严格遵守。被申请人表示不愿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迅速对案件进行裁决,2016年4月15日作出《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要求西安金顺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鲁敏超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54万余元。
申请人对裁决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