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32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将生育保险费率由0.5%下浮至0.25%。通知下发之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事业参保单位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生育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本次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是对去年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延续,也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遵照国家、省、市人社、财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控制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且经市政府同意,将生育保险费率由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