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一封来自重庆的快递送到了碑林法院行政庭刘曼法官的手里。刘曼打开一看,是一面写着“人民公仆,全心为民”的大红锦旗,而送锦旗的,是一家远在千里之外,从未与刘曼见过面的某林业公司。
今年4月,原告某林业公司向被告西北某设计院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该设计院向其公开2011年5月由其设计与对某村退耕还林市级复查结果的相关资料,但该设计院一直未予答复。于是,某林业公司以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将其诉至碑林法院。
案件受理后,刘曼通过被告答辩及提交的证据得知,被告单位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被告曾与某市退耕还林管理中心签订了《某市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市级检查验收合同》,并作为该验收合同的民事主体承担相应复查、验收事项,故其并非该政府信息的制作和发布主体,也并非应向原告公开其所需信息的适格主体。考虑到原告公司远在重庆,为避免增加其诉讼成本,刘曼将答辩状及相应证据邮寄给原告公司,并多次电话沟通,耐心向原告释法析理,并告知其应向适格主体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在法官耐心引导下,原告公司在当地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胜诉后,向碑林法院邮寄了撤诉申请。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真正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落到了实处。
通讯员 王玉叶(2015年12月16日《西安日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