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经镇政府研究,现将2015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整体参保率和待遇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任务不变,重点考核16—59周岁适龄参保缴费人员参保率,具体详见附表《九间房镇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任务表》。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镇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15年度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或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各承担25%。
对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由省财政为其代缴100元(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残疾人(3级残疾),由市财政为其代缴50元(最低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县财政为其代缴30元(最低标准30%)的养老保险费;对轻度残疾人(4级残疾),由县财政为其代缴50元(最低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如下:在2011年蓝田县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含补缴)不少于15年。
五、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省财政承担5元,市财政承担30元,县财政承担40元。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加发所需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丧葬补助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做为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县财政各承担25%。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执行。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80号)执行。
(四)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安置制度的衔接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39号)执行。
2.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到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3.享受工龄补助的相关特殊群体人员应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工龄补助待遇。
注意事项:
一、从2015年度开始政府对重度残疾人补贴100元,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不用缴费;中度残疾人政府补贴80元,中度残疾人(3级残疾)缴费20元;轻度残疾人政府补贴50元,轻度残疾人(4级残疾)缴费50元。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当年不用缴费
即:195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人,2015年度不用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