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生产经营者。《条例》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按照积极引导、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加入协会,指导其依法生产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饮服务业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条例》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