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由县住建局制定的《蓝田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正式出台。
本规定明确县政府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县教育、民政、卫生、文体广电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相应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室外健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由县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品住房项目应建的公建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本规定出台,将促进蓝田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为广大居民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