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扎实开展好窗口作风建设,切实落实好惠民政策,区人社局决定对2013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一是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1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371元的,调整到237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925元的,调整到192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371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2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72元。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4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是生活护理费: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在2013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2014年度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3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
四是其他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费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次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