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上午,未央区药品稽查队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未央湖街道一家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与其所在地址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未央区药品稽查队在对该企业负责人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会同未央湖食品药品监管所和未央湖派出所联合执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予以取缔,进一步规范了辖区的药品经营秩序,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药品稽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