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机关会议中心的管理,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好地为机关各部门提供规范服务,不断提升接待和管理水平,现结合会议中心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会议中心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由会议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调配使用。
二、会议室的使用要坚持合理安排,科学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在区机关使用会议室时,使用单位应提前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接待科联系(也可电话联系)029-86240440,并按要求填写《会议室使用登记表》。
四、会议中心会议室不对外租赁,只对区级各部门有偿使用。除区财政拨付会议费的部门外,其他区级各部门均应于会前将会议费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接待科。会议费用第一、八、九号会议室使用每次为400元,第二、三、四、五、七号会议室使用每次为200元,第十号会议室使用每次为800元,大礼堂使用每次为1000元。收费按次计算,每半天为一次,一天为两次,不足半天的按一次计算。
五、办会单位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程序、人数等信息告知会议接待科,会议室服务人员必须提前到岗,清洁室内卫生,摆放好桌椅、茶具,并根据会议需求检查和调试好所用的各种音响设施,做好与会人员的接待工作。
六、会议室设备(电脑、投影仪、电视、音响、屏蔽仪等)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和操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