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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区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待遇

2014-03-12 12:10  兵马俑在线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扎实开展好窗口作风建设,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期,临潼区对2013年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040元的,调整到204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51元的,调整到1651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91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147元。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费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区人社局 余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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