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途径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按年度发放。
特殊情况说明
其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费出国留学、带工资上学在读或正在服刑期间等特殊家庭,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或户籍地全额发给;
(二)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市居民一方;
(三)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原领证的子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待遇,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或户籍地全额发给;
(四)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以及独生子女父母系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实行人事代理的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的人员,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户籍地发放。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保健费。持有《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发放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