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查后公告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按照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阎良区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阎财发【2017】126号)的安排,对区统筹办、区教育局、区供销联社、新华路街道办进行了会计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工作要求,现将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检查组织情况
我局对会计监督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上级文件,吃透精神,结合阎良区实际,制定了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聘请西安会计咨询服务部协助我局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选取了区统筹办、区教育局、区供销联社、新华路街道办5家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其2016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环节薄弱,普遍存在会计凭证、账簿记录不规范的情况
1、原始凭证手续不合规。如发遗属补助由审核人代领签字; 发退休干部慰问金,部分金额由审核人代领签字。
2、记账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凭证不齐全,不能完全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过程。如购进实物少明细清单;发放实物无领用发放签收清单;支付工程款附件少合同书、决算报告、验收单;外出培训附件少通知、参会人员名单。
3、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记账凭证存在多借多贷,摘要描述不明确现象。记账凭证上记账人员、主管人员、稽核人员等未签字或盖章。账簿启用表不全,无记账人员签章,无目录。
(二)未按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
多数单位全年工资发放都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未使用“应付社会保障”、“其他应付款”核算代扣个人养老金等款项。发放工资时对个人养老金等代扣款项部分,未在账务中进行核算。个别单位应由个人负担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在单位支出中列支。
个别单位购买物资,通过“库存物资”核算;未在“在建工程”归集项目费用,前期工程支出未在“固定资产”反映;财政项目资金未按项目设明细;没有使用新制度会计科目“固定资产”,使用了旧科目“固定基金”;个别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年底未清零,未进行账务处理。
(三)货币资金使用不符合内控制度要求
新华路街道办货币资金业务办理不符合内控制度要求,库存现金未按规定逐日结清,大额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超标准大额支付现金,如:街道办订党报党刊,支付现金57,805.88元;付城区环卫公厕等电费,支付现金5,773.09元。
(四)规章制度不健全
各单位普遍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多数单位未制定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不符合《规范》第84条—第97条、《内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检查人员在征求有关部门建议并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程序下达了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检查单位调整账务,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识到位,纠正及时,处理决定得到有效落实,并进一步健全了规章制度,全面提升了财务管理水平。
2018年3月9日
附件: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查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