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于2017年8月15日下午在主任办公室组织全体公证员集中学习《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
通知针对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案件,严重损害了公证公信力,影响了公证机构社会形象的事件出台了公证执业"五不准"的要求,具体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等。
我处公证员经认真学习后,对如何预防、杜绝此类想象及应该如何办理通知中所涉及的公证事项进行了交流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公证申请,应当上会集体讨论;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对"合理怀疑"的公证申请,应当及时提请公证处进行会商研究等。
对于上述内容,我处要求公证员及助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不得违规办证,令行禁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