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心理认知和心理定势,当然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这也是普遍正义观的一种表现。但尊重法律才能定纷止争,以前的社会法律很少,使得一部法律往往不得不对诸多不同类型案件作出判定,而其中,靠的就是引入了道德、道义或人情等考量因素。但就现代文明社会而言,各种不同价值导向的法律已经颁布了很多部,并且也已经形成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价值体系,所以,用一部法律判定所有的案件情况已经不现实,而且也不应该,更不充许,因为那是对各种适用范围和法律体系界限的僭越,这当然不是现代法治文明社会该有的现象。
因此在这个大前提下,回到侯振林老人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后还要担责这件事上就可以发现,侯振林老人的家人确实有些“不白之冤”,但从社会角度来说也应当看到,各部法律之间以及各个价值体系之间还存在着相互救济的关系。
换言之,即侯振林老人获“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社会是不会让这样的好人和他的家属们吃亏的,因为社会法律体系中还同时存在着诸如《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依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和《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
而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完全可以全面救济到这位见义勇为的老人和他的家属们,而且相关部门还可以在核实情况后按法定程序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因此,这件事的根本焦点,并不在于非要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然,如果发现瑕疵也一定要予以纠正。但根本的焦点还在于如何利用各种法律法规实现对见义勇为者的充分救济,这不仅关系到侯振林一家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问题,更关系到全社会对法律体系价值的深层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