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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案例大曝光

2019-12-19 15:04  渭南日报

渭南日报记者马杭娟

为切实落实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高新交警大队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现将该辖区发生的3起道路交通事故曝光如下:

案例一

【事故时间】2019年12月07日16时16分

【事故车辆】陕E9***8小型汽车;陕EK***9小型汽车

【事故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东风大街25-9

【事故当事人】曹*;曹*宁

【事故内容】2019年12月07日16时16分,曹*驾驶车牌号为陕E9***8小型汽车,在陕西省渭南市东风大街25-9与曹*宁驾驶车牌号为陕EK***9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当事人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当事人曹*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曹*宁无责任。

案例二

【事故时间】2019年12月08日08时32分

【事故车辆】陕A7***6小型汽车;电动自行车

【事故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乐天大街西段

【事故当事人】陈*;张**

【事故内容】2019年12月08日08时32分,陈*驾驶车牌号为陕陕A7***6小型汽车,在陕西省渭南市乐天大街西段与张**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当事人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第七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当事人陈*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无责任。

交警提示:骑电动车、摩托车请您戴好安全头盔;机动车在转弯时要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案例三

【事故时间】2019年12月08日20时26分

【事故车辆】陕EC***9小型汽车;陕E2***6小型汽车

【事故地点】陕西省渭南市高新东路

【事故当事人】张*莉;张*

【事故内容】2019年12月08日20时26,张*莉驾驶车牌号为陕EC***9小型汽车,在陕西省渭南市高新东路与张*驾驶车牌号为陕E2***6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当事人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当事人张*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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