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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 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失信告知制度

2018-03-26 09:06  渭南日报

(记者王晓宁通讯员赵宏战)近日,临渭区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失信告知制度。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临渭区辖区居民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一是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二是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三是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的,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财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四是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者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者收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五是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挠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六是其他社会救助失信行为。

据介绍,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要填写《渭南市临渭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失信告知书》,告知书一经签署,则视为已经完全知晓告知内容和失信后果,因被告知人失信行为导致的信用惩戒和相关法律责任将由被告知人承担。告知书一式两份,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被告知人各执一份,长期有效。被告知人后续提出各类社会救助申请或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时,不再重复签署。对于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五年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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