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于2009年3月到原告汉中某公司的酒店从事保安工作。之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止。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在汉中某酒店工作。2013年下半年,酒店装修,原告让被告回家休息。装修结束后,被告于2014年1月填写原告单位的聘用登记表后,被原告安排到酒店工程部从事锅炉工工作。2014年7月,原、被告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1年,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同时签订了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2015年5月某日10时左右,被告在酒店楼顶平台检查循环塔,检修结束下楼时,因地面湿滑,不慎从楼梯上跌落。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因原告申请,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同年8月,被告以原告拒绝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安排工作等为由,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后被告向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押金等仲裁申请,该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1余万元。原告不服仲裁委裁决,诉至法院。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因工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告之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且劳动者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被告补助金。另外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给被告办理养老保险,由此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应予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该案件中当事人的做法值得大家学习,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用人单位亦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辛晨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