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只有一次,谁的生命都无比珍贵,容不得拿生命当儿戏!最近天寒地冻,可一男子因与妻子发生矛盾,喝酒后竟爬到市区十八孔桥上要跳河自杀。在接到报警后,金台中山东路派出所的民警、消防官兵和区、街道办的干部陆续赶到了现场,经过4个小时的努力,在家属的配合下终将男子成功解救。从死亡的边缘上被拽了回来,按说男子没事了,可他还是“有事”,救下后不久就被送进了拘留所!因涉嫌在公众场合寻衅滋事,金台警方对该违法男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详见本报1月24日第12版)。
近年来,类似事件时有发生,令人生气又无奈!在洪水奔涌的汛期,一些人不顾防汛安全警示的忠告,冒险进入河道钓鱼、种菜或玩水,多次发生被水围困生命不保的险况;在人迹罕至的大山,还有一些人把政府的禁令当耳旁风,一意孤行进入深山老林开展户外探险,频频发生失踪失联乃至伤亡事件,等等。这些人在遇险后,政府部门往往不惜一切代价,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施救,而往往一救了之,没有人因主观上的违法受到法律责任追究。而在本次事件的处理中,警方的硬气之举既暖心爱民,又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打破了长久以来对此类违法者怜悯迁就的惯例做法,给那些以因主观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人传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法不容情,有困难政府会帮助,但违法必受惩处,偏激举动实不可取!
有人会说,行为如此极端,肯定是心中有莫大的苦闷或委屈,救下来就好,还要拘留吗?可老百姓还有一句话,“茄子一行,豇豆一行”,情理要讲,法律更不可忘!不论何种情况,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因而,许多民警、消防官兵和基层干部不惧严寒,避免了一个家庭悲剧的发生,我们没有理由不向他们表示由衷的敬意。可男子不能理智地处理家事纠纷,没有寻求调解等方式解决家里的“疙瘩事”,情绪失控,将这种负能量扩大到社会层面,在公共场合制造事端,从道义上有碍文明观瞻,从法律上扰乱了公共秩序,给人们正常的生活添乱添堵,违背了良俗善治,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必须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是两码事两个理,不能以同情代替法律,不能偏离法治轨道,不能混淆法与非法的界限,因为良好的公共秩序是大家共同的需要。
也有人会说,救人不是民警和消防官兵的分内之责吗?救了是应该感谢他们,可有必要这样做吗?诚然,民警和消防官兵是老百姓身边的“保护神”,有责任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安全,可每一次的出警都与危险形影相随,他们经常在刀刃上行走、在火海中拼命,因救人受伤乃至牺牲的壮举时有发生。客观来讲,警力很有限,“110”和“119”接处警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不可抗拒或由于第三方伤害所引发的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民警不可谓不忙,事发当日派出所已接警18起,但救人优先,接警后他们还是很快出动了,多名民警和消防官兵、基层干部整整在现场守了4个小时,无端耗费了大量的社会成本资源。由于个人主观因素而将自己陷于困境,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此风要坚决刹住,否则不该出现的救人场面会此起彼伏。
无论是表达诉求、解决问题,还是争取权益、展示个性,公民的行为都要依法而行,合理合法。如果在公共场合作出过分之举,拿自己的生命惹事,不仅是对自己和家庭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妨碍损害。公民遇险,施救肯定是第一位的,但也要分清责任,该惩处时不手软不姑息,不能时常让社会为偏激行为“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