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某是被执行人李某的弟媳。李某之弟与易某婚后没有子女,2010年5月,李某之弟因事故受伤死亡。在李某之弟受伤住院期间,李某放弃在外打工赚钱回来照顾弟弟并在危急关头垫付了部分费用,在李某之弟不治身亡后,经基层组织调解,由易某支付李某垫付款及护理费4万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易某因其夫事故赔偿案尚未履行,也无力支付该款。后在易某外出打工期间,李某因房屋年久失修垮塌无处居住遂住进了属于易某的土木结构的瓦房三间及小房一间。易某具状起诉李某要求返还房屋。
本案申请执行后,由于牵涉另外两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执行法官张汉平首先到双方当事人所诉争的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房屋位置偏僻,周围更是杂草丛生,被执行人李某原有房屋已经无法居住,且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年过六旬,双方的居住都会出现问题。经过走访村组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已经被列为贫困户,属于易地搬迁安置的范畴,但因安置区域较远,李某不愿意去居住。因易某一直未支付垫付的4万元费用,李某仍居住在易某房屋,虽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李某拒不搬出,而易某因无处居住便天天到法院找承办人找领导要求解决。在案件执行出现僵局的情况下,张汉平法官一方面积极想办法通过村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与相关联案件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变通执行,通过双方协商,易某承诺愿意在赔偿款中优先支付李某垫付的4万元费用,同时,通过不厌其烦地对被执行人宣讲法律,联系基层村组解决李某的实际困难,李某也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2017年12月22日,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李某搬离了易某的房屋,顺利搬进了政府的搬迁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