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月15日
二、地点:
市地税直属分局、高新分局、车管分局用人单位在市残联就业中心认定。
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属行政辖区的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三、申报资料:(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宝鸡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各单位在宝鸡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通知公告栏 )自行下载,下载地址: http://w w w .bjdpf.org.cn/)。
2.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在职人员编制本或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2017年度各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含工资表的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5.2017年度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经在陕西省社会保险系统查询后认定;养老保险附缴纳明细)。(二)未在地税机关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身份证;
3.银行开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