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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完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7-11-02 09:51  商洛日报

(记者 余婷)近期,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全市2017年6月30日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

这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重大项目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等56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村民宅基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6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对《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23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为了做好这次清理工作,我市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将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各县区、各部门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主要内容仍需要继续执行的,予以修改。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设定或以备案、登记、年检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违法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确定失效。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或者已被新规定替代的,确定废止。

在集中清理过程中,各县区、各部门对正在实施的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有关起草部门对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过认真研究分析,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提出拟保留、修改、失效、废止的意见,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照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梳理的“放管服”改革文件目录和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等,对每份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与有关部门法制科长或业务科室负责人面对面沟通意见,达成共识。同时,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审改办再次进行了审核。

清理后,对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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