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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危行业将实施安全责任险 保费不得摊派给个人

2019-12-27 09:24  三秦都市报

12月26日,从省应急管理厅传出消息,2020年2月起,我省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

同时,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我省八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单位是被保险人,其保费可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4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的赔偿,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也可按照行业特性设定期限,到期后投保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进行续保。投保单位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应急机制,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投保单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损金额50%的赔偿金,用于事故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在事故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赔付到位;同一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统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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