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莉)6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首例涉黑套路贷案件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了韩某海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非法放贷306万元,非法获利113万元
2月25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韩某海等8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涉黑案件,该案是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是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
2013年3月,被告人韩某海进入某公司开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8月,韩某海因工作受挫从原公司离职后入职某某公司,担任该公司中贸广场营业部负责人,叶某某及曹某相继加入该公司。与此同时,韩某海、曹某、孙某利用之前在放贷公司的工作经验及人脉资源,共同出资合伙对外放贷。2016年10月,韩某海因工作方案未被采纳便从公司辞职,叶某某、曹某相继跟随辞职。同月22日,经韩某海与曹某、孙某、叶某某商议,合伙租用西安市碑林区中贸广场15号楼4单元2701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至此,韩某海等人依托放贷公司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非法获利113万元。被告人韩某海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多次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采用“套路贷”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以韩某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韩某海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某海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